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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MI案例

一位在英国做采购的朋友最近面临一个关于中国供应商VMI的难题,希望可以得到大家指点。

中国供应商在3个月之内需要回款做退税,可是由于公司没有协调好好需求,导致国内供应商积压过多库存在第三方仓库,采购方的付款条例是每周从第3方仓库转运多少货,就付多少钱。每周付款一次。这样看来,3个月内回款给供应商看似不可能。供应商将巨额损失在VAT上。大家有没有什麼好的建议当遇到这样的问题?

另外,中国做出口VMI,就必须支付国外第3方仓库运费,库存费用,这是笔不小的费用,可是中国外汇管制,对外货币有限制,不知道您是否可以指点一下,供应商怎样具备怎样的出口文件和条款,国内银行才允许对国外的付款顺利进行?我的供应商之前在出口文件上的TERM是FOB,这显然是不对的,那么,是否改成CIF或DDU就可以避免这样的问题呢?

对于第一个问题,本人理解是VMI条款中,最低、最高库存水位应该是供应商补货的根据。如果库存高于最高水位,应该是供应商的问题。如果最高水位设得太高,则是采购方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采购方对最高水位下的库存最终负责,例如最后没法消耗的话,采购方得把这些库存买下来(当然,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采购方应该妥善确定最低、最高库存水位,既要让供应商能够维持一定库存,又不能给采购方带来太多liabilities。这个案例中,每周用料,每周付款没什么错。如果供应商确实因为出口增值税的问题需要把所有的货款在3个月内都收到,那只有看采购方有没有合作意愿、愿意提前付款了。作为采购方,一定要了解公司所承担的责任。

对第二个问题,我不是非常了解,希望了解的朋友答复。

读者留言 (12)

Mei:

针对第二个问题,我们的做法是提供以下的资料给银行,银行就可以汇美金出去.

1.发票
2.与HUB仓签订的合约

对于问题一,要做VMI+Consign,然后还有约束条件(3个月回款),确实挺困难的。
但是,如果你的供应商都能“追随”你到国外,那么他的牺牲已经很大,作为采购方,能否需要从需要量预测以及付款上,与供应商协商,解决好这个问题,才会有更多的Vendor继续追随。

John:

三个月之内中国供应商确实需要申报退税,但理论上210天内收到货款即可,实际操作中一般要求150天内付款。

这是另一家公司的做法,看是否可借鉴。

客户地点 :欧洲。
第三方仓库:欧洲主要港口附近。
合作模式: 出口VMI .

所谓国内的出口收汇核销在3个月之内,这是中国一般贸易最基本的时效日期。但是外汇管理局出口核销科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而设置的。只是起到一个监管的作用。实际退税工作是在企业注册当地的税务部门完成的。如遇合作双方有基本账期超过NET 90 或180 days .企业完全可以去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远期收汇核销备案。(需提供出口报关单及相对应的发票)。这样我司的VAT完全没有损失。-这是个提前预防工作。同时也是作为一个合格的出口型VMI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关于怎样付款给国外的仓储服务者, 发生何种费用就付何种费用。需要做的单据就是一个服务费用的原版合同及与其相对应的形式发票。由我们财务部门提交银行即可!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遇费用超大,如百万美金级的。建议分批次操作!这个点的控制应该在财务相关的人士手上。

Stanley Wang,摘自“神州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俱乐部”Google论坛。

李偉超:

劉先生,考C.P.M有中文的考試嗎?因為我的英語不是很好,對於專業的術語不是記得很多.

据我所知,有,叫CCPM(中文C.P.M.),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美国供应管理协会组织。感兴趣的话请联系培训机构例如Tony Wai的SCMCONSULT.NET。该机构在上海。

huayanlee:

有个疑问:跨国VMI,对于没有本地local工厂的中国供应商而言是否过于苛刻?个人感觉除了大型的客户,国内供应商根本无法获取在国外的仓库存量、补货期也非常不稳定,且过长。
国际贸易中,海外料件逆向物流的操作可行性有很小。
接受海外VMI且无本地分销商的供应商,有哪些特质呢?
我没有接触过此类的企业,还请刘老师多多指教。

我所在的公司就有大陆的公司做VMI。挑战很大。一个零件号,2007年圣诞期间在短货,到2008年圣诞还在短货。供应链过长、影响因素过多是一方面,我方的计划(最低、最高水位)也是原因。这类部件,规划上应该做得比较富裕,因为你知道供应链有很多没法控制的因素。

这影响到我的管理区域:总库短货,我负责的亚太地区就受影响。屡次escalate,总库也不愿意变更库存水位规划。那也OK,现在这个部件上了总监的清单,总库规划经理得每周汇报。但治标不治本,这情况不知还要持续多久。

作为内部客户,你不一定能够让内部供应商(即总库)按照你的思路去做事,但你可拿业务绩效来套住他们,例如凡是子库要货,总库都得有。这样,总库就得想办法,解决问题了。

关于国内企业3个月出口退税的问题, 是指出口企业货物申报出口后,3个月内必须收款并凭借有效增值税发票申请相应比例退税(这个起始日期是以该票货物出口报关单上日期为准)。如果3个月回款不及时产生这方面的障碍(无相应外汇核销,不能申请退税,产生VAT损失), 那么前提是目前这些库存都已经申报了国内正常的出口。 这个第三方的仓库应该是保税区或海关监管的仓库(进入货物视同已经出口), 不知道我个人的理解准确不?

对于第一个问题, 我个人理解首先是VMI高低控制的问题,是不是采购方之前给供应商参考的FORECAST数量高估了, 或者就是供应商自身急于发了太多的货 ? 完全赞同你说的解决方法, 看看这个最高位库存上,是谁没有履行。

国内供应商通常倾向于大量货物一次性出口申报,以摊薄单件产品相应操作费用。 库存管理方面也有必要了解各批次货物都是何时出口申报 进仓的,以此来计算3个月有效期限。

关于第二个问题, 第3方仓库运费和库存等费用 也是 付给国内供应商的, 对吗? 看上文似乎这个费用不是直接付给第三方仓库的?首先需要明确一下这个问题。

国内银行正常收结外汇的文件单证,可能主要不是供应商发票之类文件的问题, 个人感觉供应商发票等有TERM的文件都比较容易对付, 通常他们会按照买家要求或实际需要来作。 如果这个第三方仓库在国内(例如 上海), 那么供应商出口文件上打 FOB 或 CFR(CIF) 或 DDU 上海 都是合理的。


如果是国内供应商收这笔外汇, 他们通常可以在单据上作CFR(CIF) 或 DDU, 然后根据第三方仓库或物流公司的美金发票,就可以通过国内银行把相应仓储运费付给第三方了。 如果第三方仓库直接收这笔外汇, 他们应该和国外买家有仓储运输合作的合同协议,理论上应该有合法的收汇结汇途径(这个具体操作没有经历过,不太清楚是否可行)。

另外, 许多供应商或第三方在其它地区设有境外或离岸账户,专门用来收受一些货款或服务费用,以规避国内地区的外汇监管。就是说他们自身应该有途径解决这方面问题。 当然,这个在国内看来不太合规矩, 但确实普遍存在。

转自“采购沙龙”。留言人:Frank Zeng

Keith:

出到综合保税库去就可以解决以上问题

jammy:

关于第一个问题,现在已有非常好的办法可以解决。
根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特殊监管区域的最新管理办法,出口货物只要出到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可能也可以)的VMI仓等仓储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就可以办理退税,而无需货物实际离境。
所以,解决英国做采购朋友的问题的建议是,可以先将货物出到国内的出口加工区的仓储企业,如设在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内的及时通物流的VMI仓,并立即办理退税,以后可一次或分批实际离境。
若真有需要,可进一步向你提供详细解决方案。

KAVIN ZHANG:

1、国内供应商设立境外(香港或国内保税物流区)贸易公司;

2、国内供应商出口保税区或保税物流园区到境外公司为出口退税;

3、境外公司与国内采购商签约,实现外汇一周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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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2008年11月28日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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